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系统思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泛指为预防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经营、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环境等事故,以形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和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具体的安全生产活动是指为预防事故发生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采取的技术措施、开展的宣传教育以及组织的监督检查等。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建设、经营等各类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学校安全生产实行校、院(部)、科三级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体系、管理机制和责任网络,坚决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逐级分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学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教辅机构)党政负责人是职能范围及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部门职能范围内及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下设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其他各二级单位(包括校内各二级学院(部)、科研(实训)平台,以及附属学校等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下设各科室、专业、系、学术团队、课题组、实验室、研究院所、教研中心、培训(实训)场所、合作单位等负责人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对各自岗位作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全校各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校外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工程、消防维保、设备维护、改造修缮、水电气维护、实验实训、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等),或将经营项目、场所场地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校外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安保服务、餐饮服务、快递服务、绿化服务等)时,要从严审核把关校外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管理资质,明确并压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其提供保障和服务期间,校内项目管理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章 职责内容
第十条 校领导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党委书记、校长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部署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列入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与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3.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要和突出问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4.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
5.强化全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6.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涉及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2.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
7.召集涉及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会议。
(三)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所负责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预防预判能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4.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第一时间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分管工作范围内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应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视情约谈安全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突出、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
6.将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职责范围或监管领域内安全生产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职能范围及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5.建立健全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分解并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6.结合部门职能,为全校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7.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8.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其他二级单位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
1.各二级单位分别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调度,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常态化排查、防范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
3.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护措施。
4.经常开展涉及治安、消防、交通、实验室、心理健康、生命财产、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每学期开展防火、防盗、防骗、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等各类安全主题教育和灭火、救援、疏散等应急演练。
5.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加强用火、用电、用水、用气规范管理,实验室、易燃易爆品、危化品、特种设备严格按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隐患。
6.加强应急处突能力,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掌握、报告并快速有效应对;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7.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
8.定期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主要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学习相应安全生产知识,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对自己的岗位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从事所有安全生产活动时均严格认真按照规章、规程、规范上岗作业,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加强安全自查,及时处置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上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立即撤离作业场所。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严格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依规确定由校外单位提供涉及安全技术保障、经营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项目,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从严把好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国有资产管理部要严把入口关。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相关安全管理资质,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中标方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2.后勤保卫部要严把安全关。督促各有关单位明确并压实校外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身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3.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把过程关。重点关注资质认定、合同文本、服务内容、日常监管等环节。在校外单位提供保障和服务期间,持续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集中排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从严督促校外单位履职尽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与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6月和 11 月对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分解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网络需在本单位网站相应栏目中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单位校内巡察和综合考核内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须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开展各类评优评先、职级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时,应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统筹解决突出问题。全校各单位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度,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有隐患早消除。
第十八条 落实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学校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学期开学前后,全校开展一次全面拉网式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针对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各职能部门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常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对学校集中检查、单位自查、信访督查、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汇总梳理,形成工作台账,每月通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进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服务承包单位,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处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人身、财产、环境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调查追究主管(监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
4.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5.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的。
6.对本单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7.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的责任人员,经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成立调查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2.调查组具体负责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核实结论报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决策。
3.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和相关材料。
4.需要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从重、从轻和不予追究责任的认定:
1.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2.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被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经有关职能部门推荐,报校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