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工公寓管理,提高教工公寓使用效率,优化教职工发展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工公寓入住对象为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教工公寓实行有偿使用、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教工公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卫部。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学校教工公寓管理办法,并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负责对教工公寓分配(退宿)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教工公寓的日常服务管理。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教工公寓房产资源实际情况,按照教工公寓分配打分标准赋分,依次从高到低进行分配。
第七条 学校教工公寓管理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初审、学校审批、协议管理”的工作程序,建立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入住流程如下:
1.教职工本人填写《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教工公寓入住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教工公寓入住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申请人将《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教工公寓入住申请表》送交管委会办公室,经过管委会核准后安排入住。
4.教职工入住前须签订《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教工公寓协议书》。
5.由管委会办公室(后勤保卫部)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后勤保卫部负责教工公寓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负责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维修、水暖电保障等事项,负责办理住宿手续及相关费用收取工作。
第九条 教工公寓水费、电费、采暖费由住宿人员自行承担,水费、电费执行榆次区相关收费标准,采暖费执行晋中市物价局文件相关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电费:按照每月电表显示的实际使用量收取;
2.水费:教工公寓01号按照每月水表显示的实际使用量收取,教工公寓02号在未安装水表前按照每套房每月10元收取,如安装水表后按照每月水表显示的实际使用量收取;
3.采暖费:根据机关团体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80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入住教职工应服从住宿安排及调配,严格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调换,不得转租、转借。如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学校无条件收回,并从转租、转借之日算起,按每天100元收取违约金。
2.严禁利用教工公寓进行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学校无条件收回房屋,并从严处理。
3.严禁对教工公寓结构进行擅自改动或二次装修。
4.教工公寓内卫生由住宿人员清洁。住宿人员应爱护房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物品,如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5.教工公寓内不得存放与使用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 退房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退休、调离及因故去世,必须按规定一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无故不办理退房手续的,管委会下发《退房通知书》限期退房,仍不退房者,后勤保卫部会同相关部门强行收回住房。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假、事假或因私出国六个月以上的,须先办理退房手续,方能办理其他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退房者须交押金伍仟元,并委托一名学校在职职工担保,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正常收取。逾期不退者,后勤保卫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通知担保人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 因学校发展和建设(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住房调整等)需住宿人腾退的,住宿人应积极配合学校按期完成腾退任务。
第十四条 退宿时,将个人物品全部带离公寓,并将房门钥匙交回后勤保卫部,由后勤保卫部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工公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后保发〔2022〕4 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