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校园视频监控资源,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在安全防范、服务管理和应急指挥等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校园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校园监控中心实行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
(二)要爱护和管理好监控中心的各项设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及时报修;
(三)应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的操作方法并熟悉应急预案,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监控视频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要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对查询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 根据安保服务合同安保服务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校园监控中心设备台账,详细记录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信息。
(二)负责监控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妥善保存监控视频资料,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始资料。
(四)建立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确保监控中心的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监控设备的位置和用途,不得遮挡或破坏监控设备。
第六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校园监控中心,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须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调阅监控视频资料应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为有效合理使用视频监控资源,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的小型物品或价值较低的物品,不接受视频监控调阅申请。
(二)查阅视频监控者须是案件当事人,学生查询须由辅导员陪同,查阅人不得使用手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优盘等设备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得私自拷贝视频资料。
(三)本校教职员工、学生申请查询校园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时,要如实填写《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监控调阅申请表》,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校外人员确需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时,须由公安等执法机关出具的调取视频监控查询函,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严格按照审批区域范围和时间段查阅相关视频资料,不准超范围查看。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调阅视频资料,更不准以任何理由对外泄露视频资料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传播视频资料,对单位、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监控调阅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