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领导批准,在学校区域内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保卫部指导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方,主要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制定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确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安全措施,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确保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接受后勤保卫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配备足量志愿者(协助活动的工作人员)和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4.确保参加活动人数在核准范围内、活动在划定区域内进行;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6.活动举办前,如需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勤保卫部参会车辆数量,事先协商车辆进场路线及停放要求,并服从后勤保卫部现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7.活动进行中,服从学校整体安排及后勤保卫部现场协调,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校园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第六条 大型活动场所的直接管理单位或服务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3.保障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并协助活动举办方维护安全秩序。
第七条 后勤保卫部作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协助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批;
2.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地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敦促改正;
4.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配备足量安保人员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5.处置危害校园安全的突发事件,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属地的相关规定;
2.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制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携带管制器具;
3.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举办方在活动举办之前的5个工作日,向后勤保卫部提交《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核表》(见附表)。
第十条 对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查合格的,后勤保卫部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办方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后勤保卫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保卫力量,维护学校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危害校园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已审核通过的大型活动,举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办;举办方取消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3天前书面告知后勤保卫部。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3.散布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身心健康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5.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6.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
7.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举办方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及活动秩序的。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保卫部可以责令举办方停止活动:
1.发生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
3.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4.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5.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6.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7.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方、活动场所直接管理方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事故的,按程序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