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后勤保卫部具有校园秩序管理职能。
第二章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舞会、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及节日联欢、庆典等大型集会活动;
(三)知名人士开展的讲座、专题报告会、公益慈善等公众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各类社会性考试等大型集体活动;
(五)集体外出活动。
第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批和备案制度,主办(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后勤保卫部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保卫部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保障工作原则上由组织单位负责,其活动安全应急预案需报后勤保卫部备案;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校内大型集体活动,举办部门(单位)需以请示报告形式请示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的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后勤保卫部应予以制止、取缔。
第七条 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审批手续:
(一)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或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后勤保卫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二)校内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应由主办(承办)部门(单位)在活动举办日的10日前,向辖区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许可申请;
(三)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主办单位应提前15日向学校办公室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申请;
(四)在校内露天场所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应提前3日到后勤保卫部申报场地。经批准的活动,主办部门(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外,还需将活动的安全应急预案书面报后勤保卫部备案;
(五)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一般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由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外出实习等集体活动需要乘车的,组织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运行安全,并与承运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外出实习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后勤保卫部将视情况予以暂停、终止或取消活动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除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部门处理所有与该活动有关的事宜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学校经营性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利用校园非经营性场所进行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十一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后勤保卫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与后勤保卫部签订安全责任书,接受后勤保卫部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及在校园内的交通行为管理,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十六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交通安全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后勤保卫部将建议相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态或不服从、不配合后勤保卫部管理的商业网点,后勤保卫部有权查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后勤保卫部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后勤保卫部应及时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或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第四章 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九条 校内成立的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确立指导教师,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报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充气拱门、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时间、地点、占用场地等相关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到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馆、封闭的体育场、图书阅览室、自习室、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教室、餐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须经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单位审核批准并在后勤保卫部备案,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部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高低空飞行。确因教学、科研及宣传工作需要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后勤保卫部报备飞行目的、飞行路线、飞行高度等飞行数据,明确责任人,提供飞行器合格证等证明航空器性能的有效材料,根据活动目的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交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公寓(宿舍)是学校为在职、在岗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休息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入住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违规行为:
(一)将公寓(宿舍)房转让、出租、转租给他人或容留违反有关国家政策人员居住;
(二)擅自改变公寓(宿舍)室内建筑结构、改建、扩建等违章搭建行为;
(三)利用公寓(宿舍)房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危险化学品;
(四)利用公寓(宿舍)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行为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办班等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公寓(宿舍)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教职工或住户,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取消其居住资格收回房屋等处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同时,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转租的教职工负连带责任。行为人因违反上述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影响学校公共安全秩序的校内部门(单位),后勤保卫部有权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暂停施工等处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损坏、封堵的安全设施、通道等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后勤保卫部将在学校综治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扣除该单位年度考核绩效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人员,后勤保卫部有权予以取缔活动、暂扣违规器材设备、批评教育、通报所属部门(单位)等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外人员,后勤保卫部将予以没收违规器材设备、驱出校园、禁止入校等处理。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人,移交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教职工车辆登记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车辆出入校园应遵守交通法规和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车辆出入校园,机动车需经车辆识别系统识别(门禁系统升级阶段,持后勤保卫部统一发放的临时通行证出入校园),非机动车需持后勤保卫部发放的临时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车辆信息登记遵循每年一次,由所在部门集中统计,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两种形式报送后勤保卫部;上年次登记车辆信息本年次未报送,视为车辆停用。
第三十条 教职工每人只能登记一辆机动车信息,特殊情况需要登记多辆车信息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其他车辆驾驶证、其他车辆行驶证及本人与其他车辆车主关系证明材料到后勤保卫部,由后勤保卫部核准是否录学校入车辆识别系统。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车辆在校内违反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次以上(含3次),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机动车出入校园通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