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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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6-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后勤保卫部具有校园治安管理职能,负责校园治安的管理和维护(后勤保卫部报警电话0351-5644110)。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制度,对出入校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

(一)本校师生凭车辆识别系统及人脸识别系统核验出入校门;

(二)常驻学校的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凭后勤保卫部审核盖章的工作证(工作证明)出入校门,临时人员车辆凭后勤保卫部发放的临时通行证出入校门;

(三)校内服务人员(如物业、餐饮服务人员)、校内商户、后勤保障工作人员(如维修、送货人员),凭后勤保卫部审核盖章的工作证出入校门;其车辆凭后勤保卫部审核发放的临时通行证出入校门;

(四)学生家长入校,须提前联络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到校门口对接,配合门卫执勤人员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方可入校;

(五)外来人员(非本校人员)及车辆确需入校,应提前联络相关部门对外接待联络员,由联络员到校门口对接,同时主动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方可入校。

第五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经学校宣传部(统战部)批准后,主动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方可入校采访。

第六条 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学校不接待以旅游、休闲为目的的各类团体与个人。

第七条 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团体须由校内组织活动的部门以请示报告形式请示校领导,经批准后提前三天向后勤保卫部报备,方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地点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校友集体回校聚会、参观,校内组织部门或组织人须以请示报告形式请示校领导,经批准后提前三天向后勤保卫部报备,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所有经同意入校的人员,须按照门卫执勤人员要求,有序进入校园,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方向逆行出入,不得在校门内外及通道长时间逗留,不得进行影响学校秩序的其他活动和行为。

第十条 校外人员的机动车辆进校,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按照规定的车道、路线依序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行,禁止抢道、加塞或在车辆识别系统的道闸前无故滞留;严禁行人及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造成道闸损坏的,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十二条 下列车辆禁止入校:

(一)无号牌车辆;

(二)摩托车、改装后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三)出租车;

(四)共享单车(汽车、电动车);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运钞车、邮电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入校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强行入校不听劝阻,与门卫执勤人员争吵、骂人或动手打人;

(二)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三)携带管制刀具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进校;

(四)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商业宣传广告;

(五)未经后勤保卫部同意入校收购废旧物品;

(六)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七)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八)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践踏草坪、在树木上绑吊床、攀折花木、采摘叶果;在校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九)私自破墙开门,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翻越校门、围墙;

(十)严禁进行各种形式的传销、“校园贷”等非法经济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交通、治安、消防及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后勤保卫部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部门(单位)批评教育、在学校办公网通报、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并视学校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校外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来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配合门卫安保人员查验行程码、健康码、疫苗接种记录,如实登记个人信息,由指定校门通行。

第十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摆设商业摊点,如有特殊情况须以请示报告形式请示校领导,经批准后向后勤保卫部报备;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秩序;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和叫卖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时间、地点、占用场地等相关材料,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时在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内成立的非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确立指导教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主张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牧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在校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并报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按照《晋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因务工、经商、就学等在本校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由所属部门集中统计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审核盖章后报后勤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主动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招收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合同工及施工人员、个体经营人员等,招收聘用部门(单位)应在其入校后三日内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留时间、地点等临时人员信息资料报送后勤保卫部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收聘用部门(单位)须负责妥善解决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人员及时离开校园。

第三十一条 聘用临时人员的校内部门(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合后勤保卫部及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受聘人员必须与其聘用部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免费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居住、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家长及亲友来校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校内部门(单位)及个人,后勤保卫部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流动人员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或暂住资格、驱出校园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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