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后勤保卫部具有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单位)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未经后勤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六条 凡是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的,应事先经校领导批准、后勤保卫部备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后勤保卫部将督促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出入和通行
第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行,禁止抢道、插队或在道闸前无故滞留;严禁行人及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因此造成道闸设备损坏的,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九条 教职工机动车辆,由所在部门(单位)集中统计车辆信息报送后勤保卫部,经后勤保卫部核对批准,录入学校车辆识别系统,按指定校门通行。
第十条 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临时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后勤保卫部书面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商铺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相关管理部门集中统计车辆信息报送后勤保卫部,由后勤保卫部核对办理临时通行证,持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及校门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安保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后,登记放行。
第十三条 校外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禁止入校;校内各部门及商户拥有的三轮车及老年代步车,须由所在部门统一登记信息报送至后勤保卫部,经审核同意后发放临时通行证,按后勤保卫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在校园内活动。
第十四条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抢修工程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门卫安保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五条 出租车禁止入校。
第十六条 重型摩托车禁止入校。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禁止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共享车辆(汽车、电动车、越野摩托)进入校园。严禁无证、无牌和经过改装的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入校后一律右侧通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注意行人,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禁止鸣喇叭,严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在校区内酒驾的,一经发现,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转弯时,必须缓慢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学生课间活动高峰期,车辆必须缓慢行驶或停车让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试车等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出入和通行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按指定校门进出校园,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电动车、三轮车(电动、燃油)凭后勤保卫部发放的临时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猛拐,禁止骑车玩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等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行驶。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地下车库和路边车位内,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未经允许,严禁机动车辆在校园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便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督促来校工作、办理业务人员的机动车辆有序停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进修班学员机动车需要进校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指派专人在开班前统一登记信息,报送至后勤保卫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条 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因工作、培训等需要在校住宿过夜,进校前需在后勤保卫部办理临时通行证,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举行大型活动、有外来机动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勤保卫部。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摆放整齐,朝向一致,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过道、走廊、楼梯口等区域内。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应当报告学校后勤保卫部,保卫人员要及时保护现场疏导交通,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和骑车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损毁的,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初次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2次违规者通知所在部门(单位)、办公网通报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综治和平安校园建设考核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3次以上(含3次)违规者通知所在部门(单位)、办公网通报并扣除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综治和平安校园建设考核分,情节严重者取消该机动车出入校园通行权。
第三十九条 非学校教职工车辆初次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非学校教职工车辆2次以上(含2次)违规者取消该车辆出入校园通行权,情节严重者纳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十一条 外来临时车辆初次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外来临时车辆2次以上(含2次)违规者纳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其它非机动车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