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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2-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持续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根据《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为建立我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自身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  排查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存在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责任体系是否建立,组织机制、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电网、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规电器、私拉乱接线路,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八)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图书馆、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电工房和底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九)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带有剧毒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一)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过期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十二)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三)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十四)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部位或场所。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员每日排查、各部门、各单位每周自查、安委会每月检查、学校每季度督查每学期总结的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周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自查安全生产隐患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帐,要具体记录隐患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并及时向安委会报告。

第八条  安委会对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检查安全生产隐患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通知隐患所在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各部门、各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后,向安委会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安委会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部门、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安委会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并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安委会确认后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安委会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提示,各隐患排查机构应及时验收其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整改完毕、验收合格,报安委会同意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二条  安委会应当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釆取包括停止使用或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委会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部门、单位要根据要求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搞变通、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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