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火灾风险自担”的消防工作机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领导,受属地消防救援单位业务指导;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保卫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分管后勤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各部门、各二级院系、各附属院校负责人组成,各把一关,各司其职。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及附属学校均为学校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各部门的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各部门应设立消防安全员,明确工作职责,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应依据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和学生义务消防组织。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批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四)落实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四)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检查、监督、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拟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三)检查、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检测和维修;
(五)审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监督、指导二级消防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落实好消防安全制度;
(六)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协助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协助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对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督促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向住建部门申报办理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及消防验收手续;协助消防救援单位进行相关资料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工作隐患台账;
(十三)按照消防救援单位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四)协助消防救援单位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二)确定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联络员、明白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工作职责;
(三)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每年与下属岗位及合作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六)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完好有效并做好登记;
(八)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如附属院校),应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岗位职责,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按照规定程序和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 各二级消防责任部门(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义务消防队员,是各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规;
(二)熟悉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
(三)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四)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按要求记录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体师生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活动中,应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预防火灾的义务;
(三)主动学习消防安全常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活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掌握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防控技能,提高事故自防自救能力,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四)加强个人行为管理,杜绝违规用火、用电现象和违法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定期对学习、住宿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自身无力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
(五)爱护灭火器材、疏散指示、应急照明、防火门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不遮挡消火栓,不堵塞安全通道和出口;
(六)发现火灾警情要立即向学校后勤保卫部“0351-5644110”或“119”报警报告;
(七)遇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破坏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勇于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领导组每年与二级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各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建筑物外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由后勤保卫部负责。
第二十条 各类出租(借出、合作办学等)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借出、合作办学)部门(单位)负责。当事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单位或个人应遵守该消防责任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报请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或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可举办。
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须通过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内工程的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寓(宿舍)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寓(宿舍)、图书馆、教室(教学楼、实验楼、实训楼等)、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其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公寓(宿舍)、图书馆、教室(教学楼、实验楼、实训楼等)、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封堵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部门(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单位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救援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消防设施配备和检测维保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切实履行维护消防设施职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检测维保责任。
(一)后勤保卫部
1.负责学校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及建筑物的灭火器、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应急指示灯的更换和维修。
2.负责学校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单位的招标,并签订维保合同;做好学校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维修保养,做好学校消防自动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维保单位
1.负责对建筑物内外消防栓、接合器以及消防管网的维修。
2.保证管网正常通水,确保管网水压正常。
3.保障建筑物内外消防水池正常蓄水,确保正常使用。
4.安排人员在水泵房24小时值班,做好消防一级加压泵、二级加压泵的维护保养,定期对加压泵试压。发生火灾时,确保总泵房消防一级加压泵和楼栋消防二级加压泵正常供水。
5.安装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及时安装损坏的消防柜门玻璃。
6.负责学校建筑物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的小型维修。
7.每年对学校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建筑安装消防设施,并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
2.负责学校建筑物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的大型维修。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消防设施配备: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由该单位配备;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配备(手持灭火器除外);
(三)校内承包单位或出租房屋的消防器材由承包单位或承租者配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设施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各二级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配齐、维修,并将丢失、损坏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六章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第三十五条 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下列情形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教学楼、实训中心、室内体育馆、室外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学术交流中心、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档案馆、财务室、校园广播站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五)实验室、监控机房、计算机房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六)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消防自动控制室。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在本部门(单位)消防台帐中。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有重点部位的应记录在案,实行重点管理。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单位)情况,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严格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七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责任部门(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第四十条 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消防重点部位应每天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经消防救援单位通知后对火灾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做好其使用、缺损情况记录。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部门(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在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所在部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危险部位,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记录整改情况并经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对消防救援单位、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出具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消防救援单位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九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条 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应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部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消防安全培训,学校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年不定期对重点部位的部门(单位)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的抽查。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联络员和明白人;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方面的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学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二级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学生义务消防队等义务消防组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五十五条 下列部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义务消防组织建设由各二级消防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
(一)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含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
(二)部门(单位)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数)超过30人的应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学生义务消防队由部门(单位)统一领导、指挥,以部门(单位)人员为主,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后勤保卫部组建并领导,制定消防教育及灭火技能训练计划,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学生工作部、团委、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生义务消防队队员的待遇参照学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有关规定给予加分鼓励。
第十一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九条 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做到情况详实,全面反映部门(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六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台账;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六)监督、检查和整改记录等。
第六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6.义务消防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有关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救援单位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其中,第2、3、4、5项记录,应注明检查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注明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第7项记录,应注明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等。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六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目标责任书的部门(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十四条 部门(单位)存在消防隐患,并拒签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或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不予改正的,取消该部门(单位)年终评先选优资格。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消防救援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统称。
(二)消防设备,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备等。
(三)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器材。
第六十七条 各级主管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继任领导即为消防工作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