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实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工作机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群团、教辅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二级学院、附属学校、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公司个体户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在校园内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核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消防安全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检查各单位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情况,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的建立情况;
(六)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举办校内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
(四)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维护保养台账;
(七)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消防档案;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八)协助学校安全保卫部、应急管理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具体场所要设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二条 个人的消防职责:
(一)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安全自查;
(二)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掌握相应的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在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和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安全疏散;不得在建筑内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消防设施丢失、损坏的,及时补充、维修;
(四)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和建筑室内。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电井、管道井内禁止堆放杂物、易燃品;
(六)不得在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和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安全疏散;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加强用电、用气管理,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线路、管路等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设施、线路、管路;定期开展用电、用气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用电、用气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用电、用气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禁止出租、出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按要求每月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校内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常态化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与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校内服务企业,由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校内出租房屋,校企合作用房由租赁(合作)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场所(部位)管理
下列场所(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餐厅、教学实验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培训中心、商业网点、收发室、快递站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机房、广播系统、财务部;
(三)车库、地下停车场;
(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
(五)水、电、气、热等供应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大数据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
(一)高层建筑应当划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灭火救援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二)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多家单位共用时应划分消防责任区。
(三)地下(半地下)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用作学生和员工宿舍,改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场所管理
(一)实验实训部是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实训室和化学危险品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实验实训室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各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器材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面积,按消防有关标准配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或保险柜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学校新建、扩建、改造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接口、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及灭火器箱、消防监控系统、应急灯、疏散标志、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等。下同)由学校统一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公共场所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维修保养,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公共部位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原则:
1.单独使用(办公)的大楼,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2.多家单位共同使用的大楼,大楼已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管理的,由承管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大楼未托管的,管理区域的界定以该设施固定的墙体(或就近)为准。
3.公共部位所有的消防器材由学校统一编号、备案,定期检查。消防器材配备后,由使用(或承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验收。
(四)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要责任到人,并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检查,做好登记。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完好正常,并及时向主管单位和安全保卫部报告检查的情况。
2.定期维护保养,保持消防器材整洁完好。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维保单位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不得借用),并且相对固定。
(三)消防控制室不得他用。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学校各建筑内的灭火器材由安全保卫部配备和维修维护。学校需配置灭火器材的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配置、更新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二)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学校房屋承包租赁单位及校企合作单位的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学校各教学、办公、会堂、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建筑内的灭火器材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四)自管楼宇的灭火器材由本单位负责管理。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物业公司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活动中心、会堂、图书馆、档案馆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三)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基建部)上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报学校安全保卫部备案,并接受学校安全保卫部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基建部)与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一般装饰装修工程由安全保卫部审批,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安全保卫部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属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须送档案馆存档;
(七)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的属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活动管理。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安全保卫部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二)后勤保障部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学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批;
(五)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的必须到安全保卫部办理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有人值守。
第三十条 出租房屋及外来人员管理
(一)校园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部门负责;
(二)在校园内租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营业前到后勤保障部登记备案,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三)在校园内使用房屋从事校企合作等其他类型的,使用前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消防安全由合作双方负责;
(四)在校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学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表格适当,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流失。
(四)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行政审批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对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检查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五)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六)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维保台账,落实消防设施和器材月检制,确保完好有效,并留有记录;落实消防设施实行年检制;
(七)协助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进行审批;
(十)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部门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保卫部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未经审批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保卫部应签发消防整改意见书:
(一)在地下(半地下)室、车间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七)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八)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饰材料的;
(九)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未经审批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
(十一)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安全保卫部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自行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 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物业公司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控制室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公用楼内消防音箱、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等的隐患排查,有隐患及时通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指派并督促维保单位进行整改;
(三)各单位负责易燃品、实训场所隐患的整改;
(四)对应急救援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送应急救援机构,并报送学校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五章 教育培训演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如新生入校消防教育、消防安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学生实训安全教育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
(五)各实训场所管理人员、校内合作单位管理人员;
(六)各单位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
(七)志愿消防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一)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二)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保卫部组织调查,将调查情况、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